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定点养老机构

内设医疗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发〔2021〕8 号

各区(县)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要求》(市政办发〔2016〕78号)和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市医保发〔2021〕25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医养结合工作进程,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现将符合条件的医养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隶属西安市行政区域(含西咸新区),与养老机构注册在同一地址的内设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物业服务企业举办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诊所,为老年人提供门诊治疗和理疗康复服务,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自愿承担西安市医疗保障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可向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报资料

(一)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表;

(二)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承诺书;

(三)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或证明材料;

(六)医疗机构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资料报送:按“分级管理”原则,三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向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申报,其它医疗机构向所属区域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考察评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按照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评估项目实地考察评估,并向社会公示评估通过的拟定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签订协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公示通过名单,与拟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按季度汇总养老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指导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定点工作,并按照《西安市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发〔2020〕24号)文件要求进行信息申报、考察评估、协议签订。

(二)医保经办机构应简化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定点审批手续、缩短评估确认时间,申请不受年度时间限制,实行即申请即受理,并实行“一个窗口”办理,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确认。

(三)各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所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如存在虚假不实,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四)医养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西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相关条款,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参保人员对医保工作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